無法讓民眾相信的司法真的蠻可悲的
會這樣也只能說是恐龍法官的努力吧<div></div>
可以享有限制性的人權,這樣才對
你在非洲被一個野獸攻擊,有一個人把那野獸殺了,你不會有意見,但今天要處決一個比野獸還不如的人,卻有一堆人在那該該叫,真的是搞不懂。
台灣很愛開口"歐美"閉口"美日"如何如何..
那麼按照歐美..美日常例..
酒駕..性侵猥褻兒童..是不可原諒的..即使受過懲罰..趙耀10年以上登錄在慣犯通報上
且刑罰很重..
因此犯人人權..須看是哪種犯人..歐美對於性侵兒童
監獄也跟台灣一樣..會施以私刑
法律應該給予不同犯罪者,不同程度的人權,並確實實施<br><br><br><br><br><div></div>
當然是不該擁有過多的人權
尤其是有過殺人的,更不該擁有人權
當他們這些殺人兇手奪取他人性命之時就毫無人權兩個字可言當他們殺人的時候,可否有想過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誰可以替他們發聲
我覺得罪刑要加重,可是犯人還是要保障基本人權
必須給犯人合適的對應的人權,這不只是對犯人的尊重,也是給潛在的、可能的嫌犯留一條后路。所謂狗急跳牆,要是所有犯人都一棍打死,那麼以后不小心犯事的輕犯也可能破罐子破摔,一出事就一條路走到黑直接下重手,不再講究手下留情自首坦白,最后受害的還是社會上的普通人。
至于判得太輕,那是法官操作不當和法律條文不合適的問題,應該從這兩面改正,而不是所有事都衝著犯人身上去...<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嗯 等你先學會把主詞放小一點我們再來談談
也是要看是犯了什麼罪啦 !!<br><br><br><br><br><div></div>
現在人人講人權
受害家屬只能忍受是常態
豆導就是愛對方就強姦對方還說認知不同根本就是想脫罪或減輕刑期吧了